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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息报发表评论员文章:法治引领 实干为要 奋力谱写新时代新征程农业普查新篇章

巴彦淖尔市统计局门户网站 tjj.bynr.gov.cn 2026-06-30 分享到: 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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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息报评论员文章

2026年3月20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33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统计法律制度建设的又一重要成果,是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的重大举措,必将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高质量开展、更好服务农业强国建设提供坚实法治保障。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制度的权威性源于执行。当前,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已经进入关键阶段,我们要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以新修订《条例》颁布实施为重大契机,全力以赴做好农业普查各项工作,奋力谱写新时代新征程农业普查新篇章。

要始终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确保农业普查正确方向。新修订《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做好新时代新征程农业普查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制度遵循。各级普查机构和广大普查人员要从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深刻认识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是全面了解“三农”发展变化、科学制定“三农”政策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党中央交给我们的重大政治任务,必须全面贯彻执行新修订《条例》,确保普查各项工作不折不扣高质量完成。要严格落实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坚持“普查一盘棋”,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农业普查全过程各方面。要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新部署新要求,与时俱进完善普查制度、充实普查内容,更好服务农业强国建设。

要始终坚持数据质量第一原则,规范有序推进农业普查组织实施。数据质量是普查工作生命线。新修订《条例》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了保障数据真实性、完整性的要求;基于全流程数据质量管理理念,对前期普查方案制定以及事中和事后普查数据质量管理等作出规定。各级普查机构要进一步强化普查数据质量第一意识,把搞准搞实普查数据作为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重要实践要求。要认真总结历次农业普查经验,广泛听取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专家学者意见,在经过普查专项试点和综合试点检验的基础上,制定科学可行的普查方案,从制度设计上保障普查数据质量。要加快建立农业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制度,进一步细化普查人员选聘和管理以及普查小区划分、清查摸底、现场登记、数据处理、资料管理等操作规程,确保普查各项工作有章可循。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组织基层普查人员严格按照普查方案、普查流程、质量标准进行数据采集与审核,强化对普查业务各环节质量管控和检查验收,以普查行为的统一规范保障普查结果的扎实可靠。

要加快普查技术手段创新升级,全面提升农业普查现代化水平。新修订《条例》顺应信息化发展趋势,增加了遥感测量等现代化调查手段,明确应当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社会大数据等资料,为深化普查改革创新提供法治支撑。各级普查机构要紧跟时代步伐,将技术创新作为提升普查质效的重要驱动力。要积极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人工智能等手段,准确测量主要粮食作物播种面积,查清设施农业状况,全面提升普查数智化水平,加快推动普查从传统模式向人机协同转变。要充分利用农业农村、林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行政记录,构建精准清查底册,高效开展清查摸底,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要积极推动部门间统计信息共享,切实减轻基层和普查对象的负担,提高政府统计整体效能。

要严格普查信息保护与资料管理,充分发挥农业普查社会效益。新修订《条例》在严格信息保护的同时,强化了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和开发应用。各级普查机构要深刻认识到,普查工作离不开广大普查对象的支持和配合,必须始终坚持普查为民基本原则。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普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非法提供,切实维护普查对象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和公布制度,加强普查资料的开发应用,依法依规向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优质统计信息服务,使普查成果更好服务于宏观决策、生产经营和学术研究,真正实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要强化法规制度刚性执行,从严纠治各类普查数据造假行为。防范和惩治数据造假,保障农业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是《条例》修订的重中之重。新修订《条例》围绕领导人员、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普查对象等责任主体进一步明确了普查工作中的禁止性行为,划清了底线红线,强化追责力度。各级普查机构要紧紧抓住责任制这个关键,推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将防范和惩治普查数据造假作为依法履职刚性要求。要对数据造假“零容忍”,严格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条例》规定,持续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对领导人员要求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明示、暗示填报虚假数据等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要紧盯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参与造假问题,自上而下深化监督检查,对知法犯法者从严处理、严惩不贷。要结合《条例》修订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强化典型案件警示作用,积极营造依法普查良好社会氛围。

农为邦本,本固邦兴。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是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新征程上,在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开展的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我们要全面抓好新修订《条例》的贯彻实施,以法治力量护航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高质量开展,以真实准确的普查数据全面反映新时代“三农”基本情况,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农业强国提供坚实统计信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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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息报发表评论员文章:法治引领 实干为要 奋力谱写新时代新征程农业普查新篇章

发布时间:2026-06-30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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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息报评论员文章

2026年3月20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33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统计法律制度建设的又一重要成果,是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的重大举措,必将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高质量开展、更好服务农业强国建设提供坚实法治保障。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制度的权威性源于执行。当前,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已经进入关键阶段,我们要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以新修订《条例》颁布实施为重大契机,全力以赴做好农业普查各项工作,奋力谱写新时代新征程农业普查新篇章。

要始终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确保农业普查正确方向。新修订《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做好新时代新征程农业普查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制度遵循。各级普查机构和广大普查人员要从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深刻认识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是全面了解“三农”发展变化、科学制定“三农”政策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党中央交给我们的重大政治任务,必须全面贯彻执行新修订《条例》,确保普查各项工作不折不扣高质量完成。要严格落实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坚持“普查一盘棋”,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农业普查全过程各方面。要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新部署新要求,与时俱进完善普查制度、充实普查内容,更好服务农业强国建设。

要始终坚持数据质量第一原则,规范有序推进农业普查组织实施。数据质量是普查工作生命线。新修订《条例》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了保障数据真实性、完整性的要求;基于全流程数据质量管理理念,对前期普查方案制定以及事中和事后普查数据质量管理等作出规定。各级普查机构要进一步强化普查数据质量第一意识,把搞准搞实普查数据作为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重要实践要求。要认真总结历次农业普查经验,广泛听取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专家学者意见,在经过普查专项试点和综合试点检验的基础上,制定科学可行的普查方案,从制度设计上保障普查数据质量。要加快建立农业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制度,进一步细化普查人员选聘和管理以及普查小区划分、清查摸底、现场登记、数据处理、资料管理等操作规程,确保普查各项工作有章可循。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组织基层普查人员严格按照普查方案、普查流程、质量标准进行数据采集与审核,强化对普查业务各环节质量管控和检查验收,以普查行为的统一规范保障普查结果的扎实可靠。

要加快普查技术手段创新升级,全面提升农业普查现代化水平。新修订《条例》顺应信息化发展趋势,增加了遥感测量等现代化调查手段,明确应当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社会大数据等资料,为深化普查改革创新提供法治支撑。各级普查机构要紧跟时代步伐,将技术创新作为提升普查质效的重要驱动力。要积极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人工智能等手段,准确测量主要粮食作物播种面积,查清设施农业状况,全面提升普查数智化水平,加快推动普查从传统模式向人机协同转变。要充分利用农业农村、林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行政记录,构建精准清查底册,高效开展清查摸底,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要积极推动部门间统计信息共享,切实减轻基层和普查对象的负担,提高政府统计整体效能。

要严格普查信息保护与资料管理,充分发挥农业普查社会效益。新修订《条例》在严格信息保护的同时,强化了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和开发应用。各级普查机构要深刻认识到,普查工作离不开广大普查对象的支持和配合,必须始终坚持普查为民基本原则。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普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非法提供,切实维护普查对象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和公布制度,加强普查资料的开发应用,依法依规向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优质统计信息服务,使普查成果更好服务于宏观决策、生产经营和学术研究,真正实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要强化法规制度刚性执行,从严纠治各类普查数据造假行为。防范和惩治数据造假,保障农业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是《条例》修订的重中之重。新修订《条例》围绕领导人员、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普查对象等责任主体进一步明确了普查工作中的禁止性行为,划清了底线红线,强化追责力度。各级普查机构要紧紧抓住责任制这个关键,推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将防范和惩治普查数据造假作为依法履职刚性要求。要对数据造假“零容忍”,严格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条例》规定,持续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对领导人员要求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明示、暗示填报虚假数据等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要紧盯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参与造假问题,自上而下深化监督检查,对知法犯法者从严处理、严惩不贷。要结合《条例》修订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强化典型案件警示作用,积极营造依法普查良好社会氛围。

农为邦本,本固邦兴。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是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新征程上,在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开展的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我们要全面抓好新修订《条例》的贯彻实施,以法治力量护航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高质量开展,以真实准确的普查数据全面反映新时代“三农”基本情况,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农业强国提供坚实统计信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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