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述】
2021年5月,A市统计局对某企业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上报的2021年1-3月《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表号:E204-1表)商品销售额存在差错,且差错额和差错率都较大。该企业财税申报及统计报表报送均由会计师事务所负责,负责填报的会计师事务所人员解释说:“我们不存在‘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动机,其中2月份是因为数据单位搞错了,因此产生错误,3月份是因为企业没有及时把财务票据报给我,所以估算了一个数据。”而该企业相关负责人则说:“统计报表填报都是交由会计师事务所负责,我就给他们提供相关财务票据,具体指标我不太清楚,统计报表上报前我也没审核过。”
根据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A市统计局认为该单位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对该企业作出警告并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剖析】
该企业负责人没有从思想上真正重视统计工作,片面认为由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做这项工作就行了,没对统计数据认真审核把关,缺乏工作责任心。根据《统计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企业负责人应当认真承担审核责任,确保报送的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统计法》在2009年进行修订时,把“虚报、瞒报统计资料”改为“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避免了一些人认为只有主观故意虚报、瞒报统计数据才是统计违法行为的认识误区。根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件警示】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是每个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统计人员应当认真学习统计报表制度,应通过培训会、自学等方式正确理解每个指标的概念及涵义,准确掌握每个指标的填报口径及依据,如果只凭自己的主观认识和感觉,很可能将数据填报错误;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数据有时并非企业某一个人全部掌握,因此,企业相关人员之间要建立良好的沟通、配合关系,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可靠的统计依据,为社会提供有效真实的统计信息。